日期:2013-10-08 来源:颍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颍州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和《颍州区行政行为举报投诉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颍州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阜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颍州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是指区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机构,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 区政府领导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乡镇政府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乡镇政府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之间、本系统所属不同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
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之间、本系统所属不同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互相不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八条 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论证,依法协商,妥善解决。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范围:
(一)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
(二)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其它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
(四)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争议。
前款(一)、(二)、(三)项出现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双方或一方向有权机关提请协调, (四) 项由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依职权进行协调。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应以书面申请形式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请求协调的事项、争议各方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 十一条 区政府在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30日内,应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协调,作出处理。对法律已经明确,并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争 议,由负责协调的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决定;区政府无权决定的,由区政府逐级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区政府在协调行政执法争议过程中,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明确或作出解释的,应按有关规定逐级报请有解释权的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以法律为准绳;
(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三)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办理;
(四)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办理;
(五)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以宪法原则和有关政策为依据。
第十四条 区政府对行政执法争议问题作出处理后,应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区政府作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后,有关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由协调机关依法追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颍州区行政行为举报投诉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举报投诉办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行为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举报、投诉和申诉。
第三条 区监察局负责全区行政行为举报投诉办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举报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
第五条 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
第六条 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行为举报投诉制度,明确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批办、承办、会办、立(销)案、时限、处理结果反馈及行政责任等。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可以以书信、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举报投诉办理程序
(一)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登记、编号,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视不同情形按以下程序办理:
1.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由受理部门当场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2.情节较复杂,问题较严重的,可以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或转办。受理部门直接办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转办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举报投诉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同时抄告受理部门。
3.举报投诉事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经协商确定牵头办理部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除外) ,并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4.经调查需要立项执法监察或立案处理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举报投诉内容不属实的,终止办理,并反馈举报投诉人。
(二)下列举报投诉不予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1.法院、仲裁机构、复议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复查和申诉
(一)举报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举证,请求复查。复查工作由原承办部门办理,复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复查结果应反馈举报投诉人,并抄告受理部门。
(二)被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或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条 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人自然情况及投诉内容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举报投诉人的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第 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工作责任制,及时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举报投诉办理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举 报投诉事项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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